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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云南省航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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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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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各直属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 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 号)要求,为扎实推进平安 交通建设,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 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结合我省水路客运实际,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党 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学习 贯彻《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 理规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严格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整 治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全面提升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 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水路客运规范运营。 

二、适用范围

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纳入水路运输管理,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客运船舶及其停靠的港口、码头、停靠点及渡口;以及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依据职责管理的其他客运船舶及其停靠的码头、停靠点及渡口。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客运船舶停靠港口码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及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督促取得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客 运船舶在具有合法港口客运经营资质的港口、码头停靠,应当与 拟停靠的港口、码头(泊位)靠泊能力相匹配;应当与港口码头 经营单位签订靠泊安全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相关港口、码头经营单位依 法取得港口客运经营资质,要改扩建提升码头靠泊能力以满足相 关要求。

(二)规范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对辖区内客运航线的起始地、挂靠地、目的地在港口区域范围 之外的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地方 政府规章等制度性文件,从停靠站点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 安全监管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具体要 求。拟停靠船舶的经营者应当同上述制度性文件要求的港口外客 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管理单位(经营人)签订靠泊安全管理协议, 明确管理责任。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督促 从事区域内客运航线的船舶在符合上述制度性文件要求的港口 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停靠;督促不符合制度性文件要求的现有港 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限期整改。 

(三)规范客运船舶靠泊渡口。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 管理办法》,渡口应当按照批准设立时明确的渡运路线接靠渡船。 渡口接靠渡运之外的客运船舶(含兼营旅游客运的渡运船舶)时, 按照交通运输部通知关于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的相关 要求开展规范工作,拟停靠船舶的经营者必须同渡口经营管理单 位(经营人)签订靠泊安全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海 事管理机构要加强水路客运市场准入管理,在水路客运经营者、 客运船舶运力、客运航线审批时严格把关,杜绝产生不满足安 全靠泊要求的“增量”。要强化监督管理,开展联合执法,形成 工作合力,督促水路客运企业、客运码头经营人等严格落实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客运设施升级改造安全投入,提升安全 保障能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演习演练,提升应急处置 能力。督促客运港口码头经营人、港口外停靠站点和渡口经营 管理单位按照规定接靠客运船舶,督促有关单位加强港口、码 头、停靠站点、渡口前沿水域和进出港航道日常疏浚维护,满 足船舶安全靠泊要求。 

四、进度安排

(一)部署阶段(2023 年 6 月)。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工作任务,组织辖区内航运企业开展摸 底排查,查清底数,建立问题清单,逐项明确具体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于 2023 年 6 月底前将工作情况报告(包括工作部署情 况、问题清单、整改措施、完成时限)书面报省航务局运管处。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3 年 7 月至 2025 年 4 月)。各州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督促相关企业完成整改, 建立工作台账,形成闭环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要按规定实施挂牌督办和销号管理。2023 年 12 月底前完成客运 港口、码头靠泊问题规范工作,2024 年 9 月底前各地完成规范 港口外停靠站点有关制度性文件制定发布工作,2025 年 4 月底 前完成港口外停靠站点靠泊问题规范工作。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5 年 5 月至 2025 年 6 月)。各州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及时总结报送有关工 作成效和典型案例等,并推动形成加强客运船舶靠泊管理的长效 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把规范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作为平安交通建设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责任人, 强化责任担当,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和联合执法,狠抓任务落实。 省航务局将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安排,加强对推进工作的跟踪指 导和抽查。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政策支持,为客运码头改造升级和办理营运手续提供指导和服务,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保障有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加强督促检查。省航务局将定期调度,并将有关工作 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检查、市场监管的内容。对责任不落实,推进 工作进度滞后的州市适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进行约谈,并将 各地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交通运输领域年度平安建设考核评价重 要参考。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定期(每 半年及年度)总结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并填写《规范水路客运船 舶船岸靠治问题工作进度表》(附件),分别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 2024 年 7 月 10 日、2025 年 1 月 10 目前报省航务局运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杨睿、廖军;电话: 0871—65126169。


附件:1.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工作进度表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航务管理局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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